一、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
二、设定依据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: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抵押的,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。
2.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》(工商总局令第30号)第二条: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。
三、申请条件
1.抵押人应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。
2.抵押人住所应在本市范围内。
3.抵押物应为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。
四、办理材料
(一)登记 1、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(一式四份); 2、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 3、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(二)变更登记 1、原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; 2、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《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》(一式四份); 3、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 4、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,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(三)注销登记 1、原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; 2、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《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》(一式四份); 3、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 4、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 5、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过变更登记的,应当提交《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》。
五、办理材料具体要求
(一)申请人提交《动产抵押登记书》、《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》或《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》应按以下要求: 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加盖公章; 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可加盖公章或签字; 3.申请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自然人的,应由本人签字。
(二)申请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应按以下要求: 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; 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; 3.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在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,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(三)申请人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应按以下要求: 1.申请人为企业的,在授权委托书中加盖公章; 2.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在授权委托书中加盖公章或签字; 3.申请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自然人的,在授权委托书中由本人签字。
(四)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动产抵押登记,提交材料须使用标准A4纸张。
(五)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,应加盖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。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由本人签字确认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。
(六)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,用于抵押的动产没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规定禁止抵押的情形,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。
(七)申请人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种类较多时,请自行下载“抵押物模板”进行填写,在办理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电子版“抵押物清单”。六、办理流程 1.提交材料 2.现场审核 3.办理登记七、办理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分局合同科八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至12:00,下午13:30至18:00 九、办理地址、电话:东城分局:北京市东四北大街267号(魏家胡同东口)84082969 西城分局: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冠英园西区五号楼66503390 朝阳分局: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51069502 海淀分局: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82692025 丰台分局: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63396621 石景山分局: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路64号 88793014-1342 门头沟分局: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69869718 房山分局: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69367940 通州分局: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五号 69553654 大兴分局: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侧 69244319 顺义分局: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8号 89448855-8222 平谷分局: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69961327 怀柔分局: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4号 69621528 密云分局: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49号 69041809 昌平分局: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31号 69742994 延庆分局: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70号 69103568 燕山分局: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2巷3号 69344785 开发区分局: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678816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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